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射建〔2014〕148号
关于印发《射阳县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定》的通知
各镇区镇村建设服务中心、驻射省属农盐场建筑安全管理机构,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安拆和使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标准,切实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和使用管理,预防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明确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告知、检验申报、受理、检验、出具报告、验收和取得使用登记证等基本程序,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射阳县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定》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射阳县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定
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11月20日
射阳县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定
条 为了加强射阳县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工作,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166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射阳县房屋建筑工程现场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检测。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吊篮、桩工机械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规定的监督检验是指在安装单位对所安装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自检合格,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后,或使用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所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即将达到检验周期,对设备自检合格,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后,由具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该建筑起重机械的现场实际状况进行验证性的检验。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单位组织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结论应作为使用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验收的依据之一。
第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检验周期如下:
1.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的检验周期每年一次;
2.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成后应进行监督检验。
使用单位应当在检验有效期到达前1个月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申请。
第五条 本规定检验内容、要求与检验方法主要依据以下技术标准:
1.GB 5144-2006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
2.GB/T 5031-2008 塔式起重机
3.GB/T 10054-2005 施工升降机
4.GB 10055-2007 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
5.GB/T 5972-2009 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
6.GB/T 13752 -1992 塔式起重机设计规范
7.JGJ 46-2005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8.JGJ59-2011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9.JGJ196-2010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
10.JGJ215-2010 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
第六条 使用单位应当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申请,申请检验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建筑起重机械委托检验申请(盖公章);
2.建筑起重机械现场安全管理档案。
第七条 使用单位、安装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执行本规定。使用单位应对设备管理、日常维护保养工作质量负责;安装单位应对设备安装工作质量负责;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检验时设备现场实际状况的检验工作质量和检验结论准确性负责;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委托检验检测机构检测,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不进行监督检验,使用施工单位应当负责其安全保证。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申请检验: 1.属 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使用年限的; 3.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4.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九条 使用单位应提供以下检验条件。
1.提供载荷试验所需的试验载荷;
2.安排安全管理、司机、起重工、信号指挥、电工等配合人员;
3.提供满足试验要求的试验场地,并做好现场安全防护工作,禁止与检验无关人员进入检验现场。
第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工作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检验检测资格,经安监部门验证认可持证上岗。检验人员检验时应配带检验工作需要的安全防护用品,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规定;现场监理做好安全旁站监理记录。
第十一条 检验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应符合相关标准和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检验人员应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进行检验工作,当检验过程中因环境和场地条件等发生改变,检验工作可能造成自身或他人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或检验工作得不到有效配合拖延大量检验时间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但应在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附件1)内说明原因并通知使用单位。
第十二条 检验检测所需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检测工具应齐全、完好,并在计量检定合格有效期内。
第十三条 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在检验原始记录中如实记录检验情况。原始记录中有具体数据要求,需要出具一定数据的项目,记录实际测量数据;无量值要求的定性项目,可用文字描述,也可用规定的符号标明“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存在缺陷的项目应用文字详细描述。原始记录必须有检验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日期,现场监理人员的旁站记录签字,原始记录至少保存2年。
第十四条 检验人员检验结束后,应现场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给出现场检验结论,并对不合格的项目提出整改意见。检验意见通知书应由使用单位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总监、及其他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对于检验人员现场提出的整改意见,使用单位应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或者已经采取了有效的安全措施,并向检验检测机构提交责任单位签字盖章的整改报告,经检验人员确认后,检验检测机构方可出具监督检验报告。
经确认结论为合格的出具合格检验报告,经确认结论为不合格的出具不合格检验报告。对检验结论不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再经整改完成后应申请复检,复检合格出具复检合格检验报告,复检不合格出具复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第十六条 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检测机构应在3-10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向受检单位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结论页应有检验、审核、批准人员签字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专用章或公章。检验报告至少保存2年。
第十七条 检验结果判定原则如下:
1.本规定规定的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一般检验项目不合格项不超过三项时综合判定为合格;
2.保证项目有1项不合格,或一般检验项目不合格项超过三项,或超过检验意见通知书整改期限的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3.综合判定为“不合格”,再经整改完成后复检结果满足本条第1项要求的,检验结论为“复检合格”;
4.综合判定为“不合格”,再经整改完成后复检结果不满足本条第1项要求的,检验结论为“复检不合格”。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检验检测、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监督站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应当在接到监督检验报告后的15日内书面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申诉;对申诉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使用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议,受理机关对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检测前,使用或总承包单位需提前半天告知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部门相关科室,监督人员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到现场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
附件1
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
使用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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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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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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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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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出厂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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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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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射阳县房屋建筑工地建筑起重机械检验规定》,经检验,发现以下不符合项目,要求你单位立即整改。请于 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报告报送检验机构。具体不符合项目如下: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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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验结论:
经现场检验,判定该设备 , 终检验结论以检验报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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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项目经理签字:
年 月 日
总监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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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四份,检验单位、使用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各留一份; 安全监督部门备案一份。 |